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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将尽快改变农村建设用地规划滞后局面
westqy.com  发布:2008-11-16 14:40:19  来自:陇东报  浏览:

  为改变我国城镇用地冒进与农村建设滞后并存格局,国家将尽快改变农村建设用地规划滞后局面。

 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4日在解读《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(2006-2020年)》时强调,《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》将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作为农村改革发展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,提出要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。结合当前新农村建设的总体形势、目标任务,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将立足解决农村民生问题,改善农村人地关系,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,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,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。

  据介绍,在确定严格控制现有耕地流失、加大补充耕地力度、加强基本农田保护、强化耕地质量建设、统筹安排其他农用地等主要任务同时,国家将加快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,改变当前城镇用地冒进与农村建设滞后并存局面,遏制空心村、闲散地大量存在,一户多宅、宅基地超标严重等现象,扭转农村建设用地布局混乱无序,农村教育、医疗、卫生等服务设施严重滞后,农村生态环境条件普遍呈恶化的趋势。

  针对上述现象,《纲要》明确提出要切实搞好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、乡规划、村庄规划,合理引导农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,促进自然村落适度撤并。重点保障农业生产、农民生活必需的建设用地,支持农村道路、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、卫生、人口计生等社会事业发展。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,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,禁止超标准占地建房,逐步解决现有住宅用地超标准问题。

  《纲要》强调,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、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,村内有空闲地、原有宅基地已达标的,不再安排新增宅基地。引导和规范农村闲置宅基地合理使用,提高农村宅基地的利用效率。大力推进农村建设用地综合整治,探索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政策,引导农村建设用地逐步调整,由当前分散、低效向适度集中、提高用地效率转变,到2020年完成农村建设用地整理90万公顷(1350万亩)。

(新华社北京11月4日电记者王立彬) <字段0>=述评:必须控制我国城镇用地的过快扩张 新华社记者王立 彬 <字段1>=  国务院印发的《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(2006-202

  0年)》强调控制我国城镇工矿用地过快扩张,并明确在规划期末全国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水平降低3平方米的目标。在上一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间,城镇工矿用地扩张过快,不少地方开发强度已经难以为继,因此必须坚决控制我国城镇用地的过快扩张。

 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在就《纲要》这一目标进行解读时表示,1997年至2005年期间,全国新增建设用地中,城镇工矿用地比例高达50%以上。不少城市和地区开发强度过高,建设用地占土地总面积比例超过30%,有的甚至超过40%。2010年和2020年,我国城镇化水平将达到48%和58%,在耕地保护和生态建设力度加大情况下,必须从严控制城镇工矿用地过快扩张。

  控制城镇工矿用地过快扩张,必须针对不同区域,实施差别化的用地指导政策。按《纲要》精神,西部地区要适当增加西南区城镇建设用地,适当降低西北区人均建设用地面积,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和边疆发展。东北地区要保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能源产业等用地,促进资源枯竭城市转型;加快盘活利用存量用地,为发展接续替代产业提供用地保障;加强采煤沉陷区治理,加大工矿废弃地再利用力度。晋豫区要重点保障大型煤电基地建设,适当增加城镇工矿用地,加强工矿废弃地复垦。湘鄂皖赣区要支持淮北、淮南煤炭基地建设,适当提高区域建设用地比重。对武汉城市圈和长株潭城市群,要加强用地政策指导。

  对于经济较发达、人口较密集的东部沿海地区,要强调节约集约用地。按《规划》要求,京津冀鲁区要统筹安排产业用地,控制城镇工矿建设用地低成本扩张,降低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水平。苏浙沪区要创新土地利用模式,形成工业集聚、居住集中、城乡协调的建设用地空间格局;适度降低人均城镇工矿用地面积,提高集约用地水平,促进产业结构升级;闽粤琼区要加速建设用地内涵挖潜和优化整合,从严控制珠江三角洲等城市密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规模。

  从严控制城镇工矿用地规模,必须层层落实。国土资源部强调,城镇工矿用地虽然是一项预期性指标,但各级规划要科学分解、层层落实,不得突破。各地在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分解时,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相适用,与区域主体功能定位、产业发展方向、人口聚集趋势相协调,避免过度开发建设。城镇工矿用地规模要在科学测算人口规模和城镇化水平基础上,严格执行《纲要》确定的用地指标。

  从严控制城镇工矿用地规模,必须从严调控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水平。《纲要》把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作为一个约束性指标,以人均用地水平控制规划期末城镇工矿用地水平,提出了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规划期末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水平的控制标准。这一标准在尊重实际的基础上,对现状用地水平较高的地方做了适度调整,对现状用地水平较低的地方做了适度增加,各地必须严格执行。(新华社北京11月4日电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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